程序与费用
收费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上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上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收费, 根据《重庆两江新区上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上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案件。
第三条 案件登记费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的 ,应当缴纳案件登记费 。 被申请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处理的 ,调解中心制作《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 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决定书》或调解中心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应缴纳案件登记费 。 案件登记费按每一方当事人人民币300元收取 ,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缴纳。当事人缴纳案件登记费后 ,又撤回调解申请的 ,案件登记费不予退回。
第四条 案件调解费
案件调解成功的 , 调解中心向当事人收取案件调解费。
案件调解费有两种计费方式: 当事人可按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解费用 ,也可选择按每小时费率缴纳调解费。
调解费以人民币为计取和支付单位 。当事人经调解中心同意 ,可缴纳外币 。调解中心在收费结算后 ,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 当事人选择按案件争议标的额比例缴纳调解费的 , 调解中心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调解费:
(一) 不超过 10 万元的 , 每件交纳 1500 元;
( 二)10 万元至 20万元(含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三) 20 万元至 50万元(含 50 万元)的部分 , 按照0.75%交纳;
(四)50 万元至 100万元(含 1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5%交纳;
(五) 100 万元至 200万元(含 200 万元)的部分 , 按 照 0.45%交纳;
(六)200 万元至 500万元(含 500 万元)的部分 , 按 照 0.4%交纳;
(七)500 万元至 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35%交纳;
(八) 1000 万元至 2000万元(含 2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3%交纳;
(九)2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 按照 0.25%交纳。
标的金额以争议具体所涉标的总金额为准 。如果争议标 的难以计算的,则适用按时计费标准。
第六条 当事人选择按每小时费率缴纳调解费 ,争议标 的不涉及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额难以计算的,调解中心按以下 标准收取调解费:
(一) 不超过50万元的 ,按1000 元/小时计费;
(二)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 万元)的 , 按2000元/小时计费;
(三) 100万元以上的 ,按 3000 元/小时计费;
(四)无争议标的额或难以计算争议标的额的,按 2000 元/小时计费。
按时计费中仅记录调解中心为开展案件调解工作的有效时间 ,包括:调解员阅卷、线上或线下调解会议以及为调 解需要的实地考察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 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调解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 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上述其他费用承担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 由提出方承担。
第八条 调解中心受理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二分之一收取;调解中心受理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商事主体就提供特定类型以及群体性案件的调解服务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调解费用。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 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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